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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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 税跨报〔 〕 号 | |||||
实际经营期间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
货物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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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 预缴税款征收率 | 已预缴 税款金额 |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 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 | 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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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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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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