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开具
业务类型 | 备注栏信息 | 文件依据 |
运输服务 | 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号 |
印花税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号 |
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差额征税开票 | 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预付卡 |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 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 公告2016年第45号 |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 | 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税总函〔2017〕579号 |
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办退税专用 | 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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