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层分离事实上取决于公司是否作为独立法人。如果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地位,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就必须拥有自己的资产或财产。公司的初始资产源于公司融资,即投资者的出资。这样,独立原则必然要求:对于投资者的出资资产,投资者不能再主张财产权,转而由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投资者财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也正由于这点原因,大陆法才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英美法才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这里,我们之所以不说“投资者所有权”,是因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实物资产;我们也不说“私人财产权”,是因为投资者未必是自然人,而可能是法人。
分离2:治理控制权与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尽管投资者对出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但作为交易,权益投资者将获得另一种财产权:基于股东资格的股权和基于债权人资格的债权。股东、债权人与企业家将构成企业治理的三权分立,股东和债权人对企业拥有治理控制权。但是,由于治理结构与管理结构的独立性,治理控制权与管理控制权是相分离的,否则,在管理上将存在多头领导、越级指挥等违反管理原则的现象,不利于企业家对企业价值过程的实施。
或以为股东凭借股权也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管理控制权,从而治理控制权与管理控制权是相结合的;尤其是大股东,他们一般是直接参与管理的。这是对管理控制权的误解!以我国新公司法为例,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些都不属于管理层面而是属于治理层面上的权利。相反,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咨询;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咨询;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些权利比较完整的体现了管理控制权。显然,股东并不具有这些权利。
或以为债权人其实也拥有管理控制权,因为债权人将在企业家违约时掌控企业。但根据负债契约的一般规定和我国《破产法》,当企业未违约时,债权人显然没有管理控制权;而当企业家违约时,债权人将清算企业,此时企业已经基本停止经营,无所谓管理,债权人的治理控制权表现为清算权。
分离3:股权与治理控制权相分离
此时,股东的股权不但与管理控制权相分离,而且与治理控制权相分离,这正是伯利和米恩斯所关注的焦点。但是,伯利和米恩斯仅仅指出了当时美国公司的这种趋势,他们并未认为这种趋势是好的。相反,从理论上,我们并不希望看到这种分离,因为这将意味着企业家对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的同时控制,企业家的机会主义缺乏必要的约束而可能导致企业联合体的不稳定。从美国公司治理主导力量的演变历史可看出,尽管在伯利和米恩斯时代,股权与治理控制权曾经出现分离,但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出现,股权重新与治理控制权相结合。
什么?!公司注册后没有经营就要转让?没错,这不是玩笑。也许我们没有遇到或见过这样事情,但不代表它不存在。这不,近就有一个朋友刚把公司注册好,还没有开始经营,就因一些个人原因要把公司转让出去。但他不知道这种新注册的公司可不可以转让,于是就找到我们客服:新注册的公司可以转让吗?为了避免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那么今天,就介绍一下注册的公司如何转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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